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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P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条件
2010-7-7 16:41:18

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

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:
  (一)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,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;在全国或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,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;
  (二)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;
  (三)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;
  (四)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经营增值电信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;
  (二)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;
  (三)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;
  (四)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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